2014年5月25日 星期日

新型態商戰-專利戰燒全球 權利金年增10%

2014年03月19日 04:10 工商時報
范玉芬、陳怡君


智財交易在近10年日漸普遍,全球權利金和授權金收支總額年年成長,且成長幅度高達10%,權利金收入已成許多企業主要收入來源,甚而興起權利金查核活動。
因此,企業界皆應強化專利管理與授權權利金申報管理,保障有形資產,也避免誤用他人專利,導致企業商譽等無形資產損失與面臨相關法律刑責。
近年專利權大戰戰火綿延,即將發明或創造的專利權,當作企業或國家科技、經濟發展的競爭手段。例如,美國蘋果公司與韓國三星大廠之專利戰,至今纏訟近2年。
利用專利權的產品或技術,在市場競爭中發動戰爭,並占領競爭對手市場,獲取經濟利益;或藉此設立關卡,使競爭對手無法進入這個技術領域和市場,減少潛在市場中的競爭對手,避免降低市占規模。
國際間也將專利,視為創新發明及市場領導的強大指標,量化國家的創新力。專利的申請量不僅展現一國運用知識的能力,也展現該國將知識轉換成潛在經濟成就的能力,因此,智慧財產權保護也成為國際經濟鬥爭中,用以保護國家佔領市場和保衛市場的手段。
強化專利應用
那麼,企業如何提升自身專利或落實權利金申報?
授權廠商(Licensor)與被授權廠商(Licensee)簽訂合約前,雙方應針對合約相關條款溝通與釐清,如權利金計算基礎、付款時程規範與權利金相關扣抵費用之認列方式、最低權利金支付金額、權利金遞延付款之利息計算規範、權利金相關稅務費用、相關檔案之保留年限、違約時之懲罰性賠款等與授權金息息相關的規範條款,是建立雙方關係的第一步。
否則,權利義務有衝突時,或授權廠商委派稽核員查合時,才會發現彼此對合約條款認知的落差,甚或造成雙方企業營運的風險與利益的損失。
常見授權廠商於合約中對於稽核條款之定義不明確,權利金相關扣抵費用規範不明確,雙方都以自身利益為考慮,造成權利計算的結果分歧,或是權利金計算基礎定義不明,造成授權廠商與被授權廠商對於申報使用量有認知差異,恐提升未來授權廠商於稽核權利金申報之困難度。
因此,授權廠商簽訂合約前,除聘請專業律師與法務人員針對稽核條款查核期間給予意見,也應聽取財會人員或外部合約遵循專員等建議,確認稽核所需檢視文件均妥善置入合約的稽核條款,並應定期落實稽核管理,監督被授權廠商是否依據合約規範按時申報權利金並完成付款,尤其以權利金收入為主之企業更需注意,確保自身企業權利與利益。
被授權廠商應強化本身專利應用。例如,前端研發部門應於產品開發時,清楚辨別產品是否使用到他人專利,且詳細記錄於產品規格書等檔案,並妥善保管於專利管理之相關單位,避免當公司開始生產、銷售產品時,讓專利權人或是競爭對手利用專利戰爭等手段,使產品無法上市場銷售,造成公司潛在營運風險。
建立專利管理
此外,被授權廠商也應建立專利管理,專利鑑識之管理人員應於內部定期檢視公司擁有與被授權之專利,並參考市場調查相關專利技術等避免任何侵權可能。
被授權廠商之權利金申報應回歸合約條款,進而建立相關權利金申報流程,使企業內部清楚瞭解條款中權利金計算方式,並妥善保管相關文件以供備查。
例如,財會人員利用前端專利人員制定之專利使用匯總表,將相關銷售紀錄彙整,並依據合約權利金計算公式計算需要支付之權利金,如此企業就不會應職員異動或外部問題等造成權利金申報不實,迫使企業遭受懲罰性賠款、違約或被中止授權之風險。
此外,應建立權利金的申報流程,前端專利鑒識人員與後端申報人員定期溝通,瞭解被授權專利之應用與申報權利金之認知是否一致,當授權廠商派員稽核時,便可縮短稽核時程,降低營運人力與時間成本。
(本文作者為勤業眾信企業風險服務協理、副理)

關鍵字:授權廠商、企業、合約、申報、廠商、權利、權利金、專利、利金、授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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